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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11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切实加强基层民主管理,根据《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湘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统称为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和行政的支持下,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分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每学年向二级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代表的意见;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涉及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劳动酬金、奖金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三) 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 通过教代会提案等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六)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二级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单位分工会(或直属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九条 代表的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 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 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 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 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六) 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单位主体人员比例应达到60%左右。代表的组成遵循以下原则:教师、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代表相结合的原则;各类职称、职务代表相结合的原则;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男女代表的比例适当的原则。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按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代表由全体教职工组成,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在51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人数在101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25%—30%。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其名额分配到工会小组,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建立教代会代表团(组)。代表团(组)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讨论,收集代表意见和建议,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同时也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者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

(三) 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四) 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重大决策方案的审议、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五) 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 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七) 有权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八)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二)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 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和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 及时向本小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教代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经所在代表组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小组另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制度,定期召开二级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大会时,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遇到重大事项,经本单位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分工会与本单位党政领导协商提名,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分工会提交本单位党政领导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在会议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本单位党政、分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分工会提出,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 召开教代会前,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二) 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和组织会议主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 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四) 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工作;

(五) 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六) 提出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七) 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八) 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 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 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 通过大会日程与议题;

(四) 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 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以及需要通过决定的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

教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一) 听取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二) 听取本单位行政有关负责人作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专题报告;

(三) 听取审议分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

(四) 审议本单位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五) 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讨论;

(六) 主席团综合各代表组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 根据上级要求按评议干部方案组织民主评议;

(八) 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九) 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征集一次代表提案,并参照《湘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落实、办理和检查反馈。提案征集和处理程序:

(一) 开会前一个月左右,分工会或筹备组印发提案征集表,征集二级民主管理范围内的提案;

(二) 教代会代表征求群众意见,填写提案表,并由两名正式代表署名后交分工会;

(三) 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重要提案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可作为大会议题;

(四) 行政负责人对转来提案,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也可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转教代会工作机构;

(五) 工作机构将提案处理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可以对此提出质询;

(六) 教代会和分工会组织代表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七) 本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大会决议和决定产生、通过程序:

(一) 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秘书长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

(二) 大会主席团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

 (三) 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并进行修改;

(四) 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后,由本单位行政和分工会共同提出贯彻实施大会决议的计划、要求。各代表组和代表及时向所在系(所)、教研室 (科室)的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

第二十九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组讨论中对本单位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并分送有关行政领导,以利改进工作。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二级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负责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党政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 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 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 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 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六) 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 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八) 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确定专人管理;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建档范围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 涉及二级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二) 二级教代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决定等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三) 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四) 与二级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为二级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机关分工会可试行二级或三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级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细则开展工作,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原《湘潭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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