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因近期省财政厅发布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行〔2015〕84号),根据《湘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湘大财发〔2015〕2号)第八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新政策发布之时,我校相应规定随即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 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含院士)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含教授)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2. 对于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3. 调整处级及以下干部(其他人员)省内长沙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350元。
4. 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以上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