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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ccm必赢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08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促进学院学生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设立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院学生工作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认真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为中心,全面统筹协调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培养副院长担任;设常任委员若干名,由系主任关工委副主任、团委书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担任。

第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团委,负责学生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另设学生委员,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执行主席、院团委副书记、各年级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委员毕业离校则自动离任,再行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指导、组织、协调学院重要学生工作和重大学生活动

(三)处理学院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他事宜。

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年度学生工作计划;

(二)学生工作方面的一般性办法、措施、细则等;

(三)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评奖评优、学生资助、违纪处理、心理健康教育、宿舍管理、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工作;

(四)学生就业和创新创业方面工作;

(五)学生国防教育、军训和大学生征兵方面工作。

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须报学院党委会会议或党政联席会会议审定的事项:

(一)学院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评优结果;

(二)推荐学生评奖评优及各类助学金;

(三)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

(四)学生工作或辅导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议事规则

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收集,报主任同意后确定。

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 学生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 涉及审议以下事务时,学生工作委员会须投票表决,超过学生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数的半数赞成时方可通过。

(一)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校级以上学生评奖评优;

(二)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

(三)与会委员认为需要投票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 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 学生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23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学生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未召开期间日常性工作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 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由办公室负责召集,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以及与研究事项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委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章程自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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