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使广大教职工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增强学院的凝聚力、向心力,激发全院教职工积极工作,建设和谐学院,促进我院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学校和我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规定教职工慰问,包括:教职工本人婚嫁、生育、生病住院、临时特殊困难等慰问,或教职工直系亲属(子女、父母)重大疾病、丧葬等慰问,或重大节假日对教职工包括离退休同志的慰问。
二、慰问工作由院党委、行政领导,院分工会具体组织实施。慰问对象所在教研室,应积极协助做好慰问工作。
三、慰问方式。
1、由分工会组织前往慰问。其中,教职工本人生病住院、生育等,标准为200元/位;教职工直系亲属(子女、父母、配偶等)重大疾病、丧葬等,标准为:500元/次(学校工会另给予500元慰问金)。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以上学位人员,院主要领导应参加慰问;正高职称人员,全体院领导均应参加。
2、教职工及家庭遇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等临时困难的,参照以上方式执行(慰问金标准为200-500元,由分工会委员会视情况确定具体数额)。
3、教职工所在室、学科学位点等单位,应积极协助、参与慰问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院分工会、院办公室。
4、教职工党团等组织,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主动了解、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慰问。
四、慰问有关费用,除分工会确定的慰问标准金由工会经费开支外,其余车费、鞭炮、花圈、食宿等费用均由院行政开支。
五、本实施细则由院分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从院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